問題詳情

56. 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使用何種警械?
(A)警棍指揮
(B)警棍制止
(C)警刀
(D)警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丸羊補牢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