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補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係由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提出補償請求
(B)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C)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得由收件人行使
(D)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三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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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ing我要考上!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選項應為 六個月而非三個月#隨手記憶:

【用戶】shawn 1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用戶】茶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X (D)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郵政法第34條>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