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我要考上!】評論
(D)選項應為 六個月而非三個月#隨手記憶:
【shawn 108】評論
第 34 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茶茶】評論
X (D)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郵政法第34條>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