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B)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C)對執行標的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
(D)對執行標的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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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ougou87】評論

第 34 條

幫我打氣祝福您「上榜」(通】評論

第 34 條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吳信憲 (108已上榜土地】評論

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