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ugou87】評論
第 34 條
【幫我打氣祝福您「上榜」(通】評論
第 34 條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吳信憲 (108已上榜土地】評論
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