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承翰】評論
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朵芮絲】評論
行政程序法上有明文規定之行政契約第136條 和解契約第137條 雙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