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神貫注】評論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99%BC%E5%B1%95%E5%A4%A7%E7%9C%BE%E9%81%8B%E8%BC%B8%E6%A2%9D%E4%BE%8B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 (航) 線、固定班 (航) 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二、公路汽車客運業。三、鐵路運輸業。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五、船舶運送業。六、載客小船經營業。七、民用航空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交通必上】評論
比照=副副大眾運輸 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