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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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評論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部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