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y Fon】評論
公司法393條: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八、公司章程。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Lan Lan】評論
依現行公司法規 公司章程亦可在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經公司同意後)故此題答案D應修改刪除~~公司法第393條修法 (107/08/01)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