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子嚴】評論
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