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蕙仙】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44條 行政法院任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五個月三等,荒廢帳號中】評論
也許確實如此,不過題目有提到"得命"其,指就算麻煩 也能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mo】評論
這題就是單純考法條~ 另個人淺見 反推 即使"非輔助一造" 行政機關平時就可以提供資料了 可以從是否需要法律規範的輕重去判斷
【劉玄符】評論
輔助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