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憲法】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下略)第 112 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第 122 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