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臺灣簽訂件貨運送契約,約定從丙國(漢堡規則之締約國)之 A 港運送貨物至臺灣 B 港。貨物裝船後,應乙公司之請求,甲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其上載明裝載港為 A 港,卸貨港為B港,雙方未約定準據法。該船於航程中,因船長航行技術上之過失致乙公司之貨物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B)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C)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D)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3766
統計:A(106),B(167),C(28),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Francis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載貨證卷所載之裝載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卷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海商法第77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