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第 19 條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