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院已延緩執行一次,嗣後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幾次為限?
(A)三次
(B)二次
(C)一次
(D)不拘次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3814
統計:A(3),B(24),C(154),D(3),E(0)

用户評論

Mark Chen】評論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