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郁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期貨商除由他業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n券者,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n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n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n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n前二項比例,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規定增加或減少之。n前三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n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但本會另有規n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