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li Lin】評論
姓名條例細則第十三條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 改名或更改姓名者 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情事 反面解釋 未滿十四歲 免查
【Te Lin】評論
之前的姓名條例第12條已修法變成第15條了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Juju】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第13條(改姓冠姓改名之申請人)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