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機關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
(B)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C)第2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D)機關得限制廠商比減價格之次數為2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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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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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A);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C)。機關【限制】(D)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B)。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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