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rrior Loyal】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4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採固定金額給付,其經評選結果2 家廠商序位相同,以下何者非屬機關得採行之方式? (A)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B)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C)擇獲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第 15-1 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D)。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B)。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C);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評論主題】4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機關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 (B)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C)第2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A);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C)。機關【限制】(D)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B)。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評論主題】92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不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因物價商情上揚,為利決標,底價得以超過預算金額訂定之。(A)O(B)X

【評論內容】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Ⅱ)• 原則上: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底價>=決標金額• 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可規定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工程企字09600396110)

【評論主題】95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上述比減價格之次數合計不得逾3次。(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評論主題】84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前均應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3類: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一)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二)    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亦同。(三)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四)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其底價訂定,應依採購法第46條、其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辦理。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如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並不合理;如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評論主題】80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仍應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EN第 47 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78 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並無例外。(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EN第 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評論主題】75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前不必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77 固定成本係指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A)O(B)X

【評論內容】成本分析法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評論主題】36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訂之。(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31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時,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之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得於議價時洽減之。(A)O(B)X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2 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38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部分項目未決標,其已決標部分之底價,仍應保密。(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29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經折算後)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最低標廠商之說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附註八、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其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折算總價以定標序供決標之用,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評論主題】28 依採購法第54條,當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招標機關得依廠商之報價情形判斷,不請廠商減價,逕行宣布廢標。(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評論主題】19 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A)O(B)X

【評論內容】細則第 35 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9 有關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約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B)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

【評論內容】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A);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三)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C)。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D);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廠商無需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六十、 (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      償責任。(A)          前項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D)。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機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B)。2.除第 9 條、第 13 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契約價金總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固定金額____元。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  權利及責任(十六)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C)。

【評論主題】3 機關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可採開口契約。 (B)可採行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C)不得保留後續擴充1年。 (D)得採複數決標。

【評論內容】

工程會101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一)近期梅雨引發612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 1、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1、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工程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工程會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併請查察。2、技術服務採購:(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6)工程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工程會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審議及執行相關規定),併請查察。(7)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查察工程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6890號函附「技術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紀錄,及同年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1070號函附「研商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共同供應契約』事宜」會議紀錄。

【評論主題】5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下列何者為是? (A)機關不得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 (B)可採行最有利標決標。 (C)機關得於要派契約中訂明派遣勞工年齡不得逾60歲。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明得標廠商應

【評論內容】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A)。第4條(一)在勞動派遣規定完成立法前,各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宜,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之事項。(二)各機關應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B),並於招標文件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四)原派遣事業單位因臨時中止要派契約或要派契約期限屆滿而不續約,另與新派遣事業單位訂定要派契約時,各機關不得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指派原派遣勞工(D)。各機關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受僱為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C)。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200.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評論主題】162.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估驗不是驗收,是依據工程進度看廠商做了多少所給付的價金,一般是一個月一次(大案子一定有,同時可提高預算執行率),估驗沒有謂主驗,是由承辦人填註相關資料簽陳核後付價金

【評論主題】161.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亦屬驗收,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8.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其主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評論主題】157.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A)O(B)X

【評論內容】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評論主題】155.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的開比議決驗之監辦)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評論主題】54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案,採固定金額給付,其經評選結果2 家廠商序位相同,以下何者非屬機關得採行之方式? (A)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B)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C)擇獲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第 15-1 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D)。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B)。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三、【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C);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評論主題】4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機關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 (B)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得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C)第2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A);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C)。機關【限制】(D)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B)。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因物價商情上揚,為利決標,底價得以超過預算金額訂定之。(A)O(B)X

【評論內容】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Ⅱ)• 原則上: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底價>=決標金額• 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可規定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工程企字09600396110)

【評論主題】95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上述比減價格之次數合計不得逾3次。(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評論主題】92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不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評論主題】84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前均應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3類: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一)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二)    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亦同。(三)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四)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其底價訂定,應依採購法第46條、其施行細則第52條至第54條規定辦理。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如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並不合理;如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評論主題】80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仍應訂定底價。(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EN第 47 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78 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並無例外。(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EN第 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評論主題】77 固定成本係指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A)O(B)X

【評論內容】成本分析法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設備。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直接原料。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評論主題】75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前不必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38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部分項目未決標,其已決標部分之底價,仍應保密。(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36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訂之。(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31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時,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之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得於議價時洽減之。(A)O(B)X

【評論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2 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9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經折算後)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最低標廠商之說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附註八、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其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折算總價以定標序供決標之用,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評論主題】28 依採購法第54條,當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招標機關得依廠商之報價情形判斷,不請廠商減價,逕行宣布廢標。(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評論主題】19 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A)O(B)X

【評論內容】細則第 35 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9 有關履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約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B)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

【評論內容】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A);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有第二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三)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C)。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D);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廠商無需

【評論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六十、 (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      償責任。(A)          前項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D)。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機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B)。2.除第 9 條、第 13 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契約價金總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固定金額____元。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  權利及責任(十六)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C)。

【評論主題】5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採購,下列何者為是? (A)機關不得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 (B)可採行最有利標決標。 (C)機關得於要派契約中訂明派遣勞工年齡不得逾60歲。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明得標廠商應

【評論內容】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A)。第4條(一)在勞動派遣規定完成立法前,各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宜,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之事項。(二)各機關應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B),並於招標文件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四)原派遣事業單位因臨時中止要派契約或要派契約期限屆滿而不續約,另與新派遣事業單位訂定要派契約時,各機關不得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指派原派遣勞工(D)。各機關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受僱為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C)。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3 機關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可採開口契約。 (B)可採行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C)不得保留後續擴充1年。 (D)得採複數決標。

【評論內容】

工程會101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一)近期梅雨引發612水災,造成許多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建議如下: 1、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1、工程採購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工程會101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217060號函修正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工程會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併請查察。2、技術服務採購:(1)契約有效期限為1年,保留後續擴充1年。(2)單筆下訂之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個別訂約廠商累計費用1年未達500萬元,2年累計未達1,000萬元。(3)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4)建議以縣市、直轄市或自行劃分區域為單位,分區複數決標,且單區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讓機關有較多選擇機會,提高利用意願。(5)得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惟各分區之費率應考量各區域之特性、委託個案內容及難易度等因素,以提供廠商合理費用。(6)工程會98年12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800576440號函頒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工程會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審議及執行相關規定),併請查察。(7)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查察工程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26890號函附「技術服務採購之合宜決標方式」會議紀錄,及同年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100131070號函附「研商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共同供應契約』事宜」會議紀錄。

【評論主題】200.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A)O(B)X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評論主題】162.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估驗不是驗收,是依據工程進度看廠商做了多少所給付的價金,一般是一個月一次(大案子一定有,同時可提高預算執行率),估驗沒有謂主驗,是由承辦人填註相關資料簽陳核後付價金

【評論主題】161.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亦屬驗收,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8.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其主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A)O(B)X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評論主題】157.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A)O(B)X

【評論內容】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評論主題】155.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

【評論內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評論主題】15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A)O(B)X

【評論內容】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的開比議決驗之監辦)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