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廠商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C)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D)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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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arrior Loya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六十、 (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      償責任。(A)          前項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D)。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機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B)。2.除第 9 條、第 13 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契約價金總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固定金額____元。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  權利及責任(十六)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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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六十、 (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      償責任。(A)          前項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二十一、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D)。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機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B)。2.除第 9 條、第 13 條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機關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契約價金總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倍。□契約價金總額之____%。□固定金額____元。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  權利及責任(十六)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