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品凱】評論
懲戒是司法院職權
【ʕ•ٹ•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考試院之地位及職權)※增修§6~不適用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Ⅰ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