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丙夫、丁妻於民國 73 年 5 月間結婚,婚後丙、丁育有一女 A。丙父對丁妻與 A 女,長期故意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今 A 已成年並具扶養能力,丙因不能維持生活,於民國 100 年 6 月間對其女 A 請求扶養,A 得否主張法定扶養義務之減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5436
統計:A(1387),B(727),C(115),D(360),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487號、受免職處分人行政爭訟、釋字第 636 號

用户評論

Lulur Lin】評論

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冤獄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剝奪其請求冤獄賠償的權利,違反憲法廿三條比例原則。釋字六二四號解釋,宣告冤賠法第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的案件,未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Alexis Kuo】評論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對冤獄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定有限制,其第二款前段規定,曾受羈押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宣告者,若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不得請求賠償。其立法目的雖在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道德,然泛以公序良俗之違反為理由,使身體自由因羈押遭受嚴重限制之受害人,其冤獄賠償請求權受到排除,而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致為社會通常觀念所不能容忍為衡量標準,與同款後段及同條其餘各款所定之其他事由相較,亦有輕重失衡之處,實與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上開法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合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適用。

Poshao Liu】評論

僅有違公序良俗應交由社會公斷,白白被關不符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