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第 7 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http://law.moj.gov.tw/Law...
【Aimee Kung】評論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Show Ayu】評論
村里長不是由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