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立委聲請1/3釋憲2/3,2/3釋法令1/2,1/2命牴憲2/3,1/2政黨違憲3/4,1/2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朝廷菁英,108考上!!】評論
(A)大法官解釋憲法須主動為之 ----是被動的,依申請釋憲案件來審查
【Peter Jay】評論
想想看 如果解釋憲法 大法官都是主動 無法符合民意或者會造成偏袒某政黨或是財團現今政策或是未來的佈局剝奪人民原有的公平正義以及社會自由經濟的競爭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