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互相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六一號解釋在案。
【吳欽雄】評論
五院依憲法設計為平行機關
【不放棄!】評論
司法、考試、監察:得不受邀請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