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for it】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