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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V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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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V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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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支付命令得為公示送達,亦得對外國送達 X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