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情形關於前述期限之起算,何者正確?
(A)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有第三人 之日起算
(D)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hristy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開始起算 2 年時效期間,不因請求權人對此權利之存在主觀上知悉與否而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