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3危險增加之通知,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度者,則:(A)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通知(B)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事先通知(C)不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應於事先通知(D)不由要保人之行為致者
【評論內容】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14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之敘述,何者正確?(A)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B)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亦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評論內容】
(B)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C)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D)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9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A)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B)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
【評論內容】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評論內容】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佔、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