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e Wang】評論
1. 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2. 係其他公法人,則為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可謂變體公法人),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即為新的公法人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