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 Ting Cao】評論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第 40 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