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8準公務員】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下列是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定義務項目,請問何者是不適用的?(A)告知的義務(B)標準的義務(C)尊重隱私的義務(D)照顧的義務

【評論內容】

法定義務:(1)照顧的義務:確定案主的安全,保證案主需要社工員時能聯繫的上。(2)尊重隱私的義務:個案的一切資訊不可外洩(3)保密的義務:除非案主允許,否則會談內容不可外洩(4)告知的義務:告訴案主他即將接受的服務,收費標準,成功的可能性…等(5)報告的義務:對於政府委託的個案,應有回覆政府機關的義務(6)提出警告的義務:當案主提到傷害自己或意圖傷害他人時,應提出強烈警告 http://bingzhichen.pixnet.net/blog/post/15031029-%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E5%93%B2%E7%90%86

【評論主題】21 下列是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定義務項目,請問何者是不適用的?(A)告知的義務(B)標準的義務(C)尊重隱私的義務(D)照顧的義務

【評論內容】

法定義務:(1)照顧的義務:確定案主的安全,保證案主需要社工員時能聯繫的上。(2)尊重隱私的義務:個案的一切資訊不可外洩(3)保密的義務:除非案主允許,否則會談內容不可外洩(4)告知的義務:告訴案主他即將接受的服務,收費標準,成功的可能性…等(5)報告的義務:對於政府委託的個案,應有回覆政府機關的義務(6)提出警告的義務:當案主提到傷害自己或意圖傷害他人時,應提出強烈警告 http://bingzhichen.pixnet.net/blog/post/15031029-%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E5%93%B2%E7%90%86

【評論主題】30 國民年金法第 41 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有一定順序,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第一順位是配偶及子女,請問下列何者是第二順位?(A)兄弟姊妹 (B)父母 (C)祖

【評論內容】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第 40 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

【評論主題】19 有關兒童及少年收出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B)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

【評論內容】第 16 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n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n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n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n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n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n介相關福利服務。n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評論主題】1 有關社會政策的起源,下列何者正確?(A)英國費邊社受到 Charles Booth 與 Seebohm Rowntree 研究的啟發,認為國家應從社會面介入,提供社會保護,以對抗整體的社會問題(B

【評論內容】

http://yntcut.ytsys.com/Webfolio/MySocial/myBlog_detail.aspx?um_id=500&RNO=26552&UBID=1886

這們專業的起源,可推回19世紀末期的德國與英國,在經歷工業革命後,經濟高度發展,其也使得勞資衝突越演越烈,Gustav Schmoller及Adolph Wagner為主的經濟學家,深感勞動問題之嚴重,於1873年組成了「德國社會政策學會」,成為社會政策領域之發端。英國則有感於資本主義經濟結構之變遷,於1884年成立費邊社。受到Charles Booth與Seebohm Rowntree兩人致力研究英國貧窮現象之啟發,費邊社認為國家應在政策面與以介入,且提供社會保護以對抗整體的社會問題。這股推力促使英國工黨於1906年成立,並成為費邊社達成政策革新與改革的重要政治力量...

【評論主題】15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必須符合身體失能已經超過 6 個月以上者(B)關於服務提供方式的分類,團體家屋屬於居家式的服務(C)長照特種

【評論內容】(A)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 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 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B)第 9 條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 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 三款之服務。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 服務。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C)第 15 條中央主...

【評論主題】16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發給對象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 (B)必須同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C)必須符合 IADL 重度失能 (D

【評論內容】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第 3 條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評論主題】19 下列人員之任命,何者不須經立法院同意?(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評論內容】

(一)憲法規定: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試院組織法19人 6年 可連任)

3.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29人 6年)、審計長

(二)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

1.檢查總長(行政院)

(三)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憲法增修§3)

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cf 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專屬中央(B)專屬地方(C)兼指中央與地方(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專屬中央(B)專屬地方(C)兼指中央與地方(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

【評論主題】16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發給對象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 (B)必須同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C)必須符合 IADL 重度失能 (D

【評論內容】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第 3 條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評論主題】15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必須符合身體失能已經超過 6 個月以上者(B)關於服務提供方式的分類,團體家屋屬於居家式的服務(C)長照特種

【評論內容】(A)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 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 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B)第 9 條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 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 三款之服務。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 服務。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C)第 15 條中央主...

【評論主題】19 下列人員之任命,何者不須經立法院同意?(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評論內容】

(一)憲法規定: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試院組織法19人 6年 可連任)

3.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29人 6年)、審計長

(二)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

1.檢查總長(行政院)

(三)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憲法增修§3)

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cf 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

【評論主題】11 下列有關司法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B)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C)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

【評論內容】

司法院職權:

1.審判權(民、刑、行政)

2.公務員懲戒→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違法、失職彈劾)

3.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超出黨派)會議→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超出黨派:軍人、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法官、大法官

4.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的權限?(A)同意行政院院長之人選 (B)同意監察委員之人選(C)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 (D)議決條約案

【評論內容】

(一)憲法規定: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15人 8年 不得連任 )

2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試院組織法19人 6年 可連任)

3.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29人 6年)、審計長

(二)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的任命同意權

1.檢查總長(行政院)

(三)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憲法增修§3)

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cf 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四)立法院權限

1.立法權

(1)法律案:15人以上連署、其他:10人以上連署

...

【評論主題】31 依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屬於那個主管機關之權責?(A)衛生(B)警政(C)勞工(D)保險

【評論內容】

修法以後不是警政主管機關了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 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 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 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專屬中央(B)專屬地方(C)兼指中央與地方(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專屬中央(B)專屬地方(C)兼指中央與地方(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

【評論主題】21 下列是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定義務項目,請問何者是不適用的?(A)告知的義務(B)標準的義務(C)尊重隱私的義務(D)照顧的義務

【評論內容】

法定義務:(1)照顧的義務:確定案主的安全,保證案主需要社工員時能聯繫的上。(2)尊重隱私的義務:個案的一切資訊不可外洩(3)保密的義務:除非案主允許,否則會談內容不可外洩(4)告知的義務:告訴案主他即將接受的服務,收費標準,成功的可能性…等(5)報告的義務:對於政府委託的個案,應有回覆政府機關的義務(6)提出警告的義務:當案主提到傷害自己或意圖傷害他人時,應提出強烈警告 http://bingzhichen.pixnet.net/blog/post/15031029-%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E5%93%B2%E7%90%86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專屬中央(B)專屬地方(C)兼指中央與地方(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50 號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解釋文1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