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課員】評論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警政、老人保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108準公務員】評論
修法以後不是警政主管機關了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 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 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 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