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201107】評論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000】評論
●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1.取消或暫停後,於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2.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