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公務人員得依法提起復審之情形,下述何者屬之?
(A)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為撤職之 判決者
(B)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而為記過處分者
(C)經年終考績評定為丁等,而為 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者
(D)因職務需要而予以職位平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3805
統計:A(14),B(6),C(202),D(4),E(0)

用户評論

許子伏】評論

公保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免職、停職處分、考績丙等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