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igia】評論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可依管理規則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後,可排除操作限制,活動前再依據飛航地點,檢具書面資料向民航局或地方政府申請活動許可。若涉及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者,則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筆記整理:https://god0709.pixnet.net/blog/post/327560389-%E3%80%90%E9%81%99%E6%8E%A7%E7%84%A1%E4%BA%BA%E6%A9%9F%E5%AD%B8%E7%A7%91%E6%B8%AC%E9%A9%97%E3%80%91%E6%B0%91%E7%94%A8%E8%88%AA%E7%A9%BA%E6%B3%95%E5%8F%8A%E7%9B%B8%E9%97%9C%E6%B3%95
【吳林甫】評論
第 99-13 條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