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濰琪】評論
行政程序法174鑑定人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本件繫屬,故得依法單獨聲明不服
【林津田】評論
依據是?
【Lin Big-bear】評論
C為何錯?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決定之當事人,或是後聲明已無實益之情形,應允許單獨聲明不服?
【Shunni】評論
連結參Si-Yu Lai 大大解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例如:於作成行政處分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程序行為,例如:對證人或鑑定人拒絕發給費用者,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C)拒絕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閱覽卷宗 → 非行政程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