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情形,廠商尚不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B)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C)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D)契約原標示之廠牌價格高,契約價格無法容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7647
統計:A(9),B(3),C(9),D(6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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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第二十一條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