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 89 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第 90 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