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租金:五年租賃動產為業:二年
【用戶】彭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126
【用戶】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