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
(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
(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
(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6 個月
(D)自知有損害時起 6 個月代號:3901頁次:12-4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3),E(0)

用户評論

Saan】評論

第 473 條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