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22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幾日?
(A)3 日
(B)10 日
(C)20 日
(D)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9537
統計:A(1),B(16),C(10),D(205),E(0)

用户評論

不明】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8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