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我國志願服務法第3條指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依據內政部社會司(2005)的解釋,下列那一類人的服務工作不屬於志願服務法的討論範疇?
(A)義勇交通警察
(C)醫院志工隊之志工
(B)衛生福利部老人之家志願服務隊的志工
(D)社會局志工團之志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675
統計:A(810),B(19),C(12),D(21),E(0)
用户評論
【孫一美】評論
志願服務法 第 20 條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盧以琳】評論
義勇警察非屬社會司管轄義勇警察,簡稱義警,是指警察機關在平時加強地方警備力量而在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且利用有自願協助地方治安、交通的民眾,並實施專業的教育訓練,達成輔佐警力的不足。並讓警察機關充分利用民力無窮之優點,來維護地方交通及治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