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lon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最高法院民事裁判(6)行政函釋(1) 第701條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 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最高法院刑事裁判(3) 第703條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最高法院民事裁判(2)行政函釋(1) 第704條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最高法院民事裁判(3) 第705條隱名...
【用戶】Joann Cho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隱名合伙是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的一種合同。所謂出名營業人,是指在隱名合伙中,將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所謂隱名合伙人,是指在隱名合伙中,依約對他方經營的事業投資,分享利潤承擔風險的一方當事人。隱名合伙只能由隱名合伙人與出名營業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合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 2、隱名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隱名合伙人負出資義務,出名營業人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為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合伙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如果出資但不分享利益,或出資但不分擔損失,這在義大利民法典中被稱為“獅子合伙”。 3、隱名合伙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隱名合伙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合伙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合伙合同,法律並不要求必須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