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 6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 編 消防設計第 5 條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