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茶】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1....
【五讀書】評論
第16條 前條 解除權 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專心攻讀!!!一次上:)】評論
(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 (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隨遇而安】評論
故意欺騙、隱瞞保險業者實情時,被保險業者發現真相後,會解除契約,然後一個月後契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