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下列判決,何者非屬簡易庭所得宣告示之範圍?
(A)宣告罰金
(B)宣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C)宣告拘役
(D)宣告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0933
統計:A(3),B(28),C(7),D(143),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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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簡易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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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9-1條 (簡易程序案件之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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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 (無罪判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