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正常來說是行政院, 要記得 決議專門在創設例外...實務上因為93年5月決議,農保---原處分是勞保局, 訴願找內政部另外就是引用93年5月決議的99年6月決議,國民年金保險(國保)---原處分也是勞保局,訴願也找內政部.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我想確認一下!@@ 所以,照理來說,若沒「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話,照「訴願法第7條」的規定來看的話,應該是這樣: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勞工保險局)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內政部)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內政部)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然而,因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關係,所以其訴願管轄機關才只找「內政部」。我上面的理解是對的嗎?是這個意思嗎?
【甜可】評論
還有國民年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