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win Lee】評論
第 24 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