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多少?
(A)十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
統計:A(2),B(1),C(2),D(0),E(0)

用户評論

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前二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