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9 條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玉景】評論
感謝m(_ _)m
【紀佳伶】評論
懲處分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