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exis Ku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89 條(考試院組織法之制定)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考試院組織法 (民國 8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1 條(依據)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第 3 條(考試委員之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第 5 條(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